为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及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驻马店市驿城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承担驻马店市驿城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受理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层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96-2828882 0396-2828885
传真号码:0396-2828808
通信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政府2号楼315房间
邮政编码:463000
电子邮箱地址:ycqxxgk@163.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层面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zmdycq.gov.cn。
2、政府新闻发布会。
3、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档案馆(驿城区政府4号楼一楼,电话0396-2828198)、驻马店市驿城区图书馆(人民街西段,电话0396-2914100)、驻马店市驿城区行政服务中心(解放大道西段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电话0396-2828122)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4、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微博“@驻马店市驿城区办公室”(新浪微博)等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驿城区政府或驿城区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驿城区政府2号楼315房间受理点,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2、信函或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申请人可登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页面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将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上传至ycqxxgk@163.com邮箱。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